1.存在问题有:①标书出售日期太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标书出售日期不得低于 5 个工作日。
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③不应仅组织三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不符合法规规定。
2.①A、B 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账户。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②C、D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 视为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③E 单位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单位报价。该问题说明 E 单位可能会存在恶意竞争行为,如低于成本报价,应否决其投标。
3.不合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应签劳动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规定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备案,就不应再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更不应再订立其他合同。以上做法是无效的。
4.完成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地质资料和相应的设计和图纸 。井筒施工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井筒检查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