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 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