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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案例题(四)背景资料:某河道治理工程,以水下疏浚为主,两岸堤防工程级别为 1 级。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险 工处理、护岸加固等。施工招标文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编制。招 投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招标文件合同中关于砌体工程的计量和支付有如下约定:(1)砌体工程按招标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以 m3为单位计量;(2)浆砌块石砂浆按有效砌筑体以 m3为单位计量;(3)砌体工程中的止水设施、排水管、垫层及预埋件等费用,包含在砌体项目有效工程量单价中, 不另行支付;(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费 用中,不另行支付。某投标人认为上述条款不公正,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 事件二: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围堰拆除工程采取 1m3挖掘机配 8t 自卸汽车运输施工,运距3Km,相关定额如表 4-2 所示。围岩为四类土(定额调整系数为 1.09),初级工、1m3挖掘 机、59KW 推土机、8t 自卸汽车的单价分别为 2.66 元/工时、190 元/台时、100 元/台时、120 元/ 台时。1m3挖掘机配 8t 自卸汽车运输定额表(Ⅲ类土运距3km,单位100m3)问题:1.根据事件一,指出并改正砌体工程计量和支付内容中的不妥之处。2.事件一中,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3.根据事件二计算围堰拆除工作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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