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答案:
1.【答案】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1)澄清甲、乙、丙、丁名称不妥;(2)澄清问题来源为甲不妥;(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2.【答案】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异议、投诉、诉讼。 3.【答案】暂列金额是为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取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答案】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