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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案例三背景资料某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3)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4)建设单位要求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 573d。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 2006 年 12 月 15 日竣工日期为 2008 年 7 月 25 日,日历天数为 586d。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工程进行到第 6 个月时,囯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囯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范围内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 2 个月。【问题】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并说明原因。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理由。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为什么?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国务院通知和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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