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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关于其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B
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
C
施工企业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D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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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试题答案:
D
答案解释: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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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1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2、P4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P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 4、P5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1)同一机关制订的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法律之间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2)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5、P9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有法定代表人。 6、P9 法人的分类 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7、P9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8、P11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9、P13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白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0、P14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1、P15 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12、P15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②本人(特指"被代理人")有过失; ③相对人是善意。 13、P17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14、P19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另外还有租赁和授权经营),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5、P22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6、P22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7、P25 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8、P26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 19、P28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20、P29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1、P35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2、P35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3、P3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4、P37 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5、P37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是和地有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6、P38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动产)和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 27、P38 留置: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8、P43 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29、P4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0、P4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 31、P47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向税务登记)和小规模纳税人。 32、P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3、P49 大气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 34、P52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5、P53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36、P56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7、P57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 (5)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 38、P61 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9、P65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40、P65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 4 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41、P68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2、P78 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 43、P78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44、P79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其他情形。 45、P8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建造师担任大中小型建筑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 除非:(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6、P87 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技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7、P87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 1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8、P88 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 的,必须招标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 一 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9、P9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 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50、P9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 51、P92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52、P93 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3)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2/3;(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53、P9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4、P9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5、P98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超过 80 万,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实行两阶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3)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6、P1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57、P10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58、P109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若干阶段)和施工总承包。 59、P110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 60、P113 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1、P118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62、P118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63、P120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 3 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 64、P126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65、P126 要约的撤销: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6、P127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视为原要约的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67、P134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8、P135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9、P136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如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70、P136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1、P138 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2、P139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3、P147 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4、P150 无效的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5、P152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6、P153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1)特殊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77、P153 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78、P154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高工资按照三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 12 年。 79、P155 劳务派遣特征: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聘用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单位是用工单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0、P161一般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 的工资报酬。 81、P16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2、P164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的,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83、P171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84、P176瑕疵担保义务: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85、P178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86、P180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的利息主张(无息借款)。 87、P184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88、P19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早 6 点之间的期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 89、P195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90、P198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 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 米;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 0.08 毫克/立方米。 91、P201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92、P20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 400 吨;(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30%;(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 40%;(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 50%。 93、P210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施工现场 500 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94、P218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95、P219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特殊情况下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96、P223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97、P2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3 年过后可以申请延期,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申请。在3年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98、P227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9、P233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100、P235 三类安管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1、P235 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 高处作业吊篮拆卸工、其他。 102、P236 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103、P242 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1)深基坑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 104、P243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 方可进行下一 105、P245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06、P251 起重机械包括: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其它自升式架设设施。 107、P248 投标中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 108、P248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09、P255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现场演练。 110、P255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 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1、P256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2、P256 不视为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113、P256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14、P268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15、P269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116、P270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可补报。 117、P273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118、P278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 119、P289 《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20、P290在国家标准实施后 5 年进行 1 次复审。 121、P299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其义务及时向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 122、P310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123、P31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24、P313 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25、P315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在 24 小时内上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126、P315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27、P323 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28、P325 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9、P336 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130、P3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31、P338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情况,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32、P342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133、P351 执行案件的管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34、P351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135、P356 仲裁协议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36、P358 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作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137、P361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计算。 138、P376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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