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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已发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公告期限为6 个月 原行政处理决定已发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关平台上予以声明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以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公告部门在做出答复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应当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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