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题库
领券中心
VIP/SVIP
书店
问吧
课程
课程
班级
机构
问答
试卷
名师
文章
商品
进入鲁班证书
首页
发现课程
点播课程
直播课程
面授课程
专栏课程
活动中心
训 练 营
班级课堂
考试中心
证书查询
合作机构
精选名师
查看其他
新闻资讯
名师加盟
在线问吧
您现在位置:
鲁班测评
>
村社建设
>
高压电工
>
浏览试题
[单选题]
22. 下列( )表示110kv母线电流差动保护a相电流公共回路。
A
a310
B
a320
C
a330
收藏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
试题答案:
A
答案解释:
答案:A
相关题目
46. 在抢救触电者脱离电源时,未采取任何绝缘措施,救护人员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或潮湿衣服。
61. 额定电压和标定容量均相同的单相高压电容器,接入同一电压等级的电网时,电容器组的结线方式接成三角形和接成星形的补偿效果相同。( )
27. 对于用电设备的电气部分,按设备的具体情况常备有电气箱、控制柜,或装于设备的壁龛内作为( )。
17. 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不能大于( )。
12. 变、配电所中用来承担输送和分配电能任务的电路,称为一次电路或电气主接线。( )
16. it系统是指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足够大阻抗(约1000ω)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经各自的( )分别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线制低压配电系统
46. 在抢救触电者脱离电源时,未采取任何绝缘措施,救护人员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或潮湿衣服。
22. 变压器的额定电流大小等于绕组的额定容量除以该绕组的额定电压及相应的相系数(单相为1,三相为√3)。( )
15. 电力电缆铠装和护套是用来保护电缆防止外力损坏的。( )
68. 当电容器内部设有放电电阻时,电容器组可不设放电装置。( )
热门试题
1.
法规(七星)【标注为“六星”为80%讲师押到,为及格学员通关看】 1、(P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P9)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洼定代表人追偿。 3、(P2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4、(P58)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投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接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P6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6、(P79)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目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曰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目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P88)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8、(P98)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P125)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10、(P139)认定无效(l)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1、(P139)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备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P140)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3、(P147)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4、(P149)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5、(P161)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目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洼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6、(P16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17、(P163)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 18、(P167)2006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二)》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9、(P17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P174)交付的方式可以是①现实交付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④指示交付⑤拟制交付。 21、(P177)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目起由买受人承担。 22、(P17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3、(P18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4、(P195)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5、(P19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6、(P19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冶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禁止在人日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涸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7、(P203)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坍二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28、(P208)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9、(P216)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30、(P217)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31、(P223)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P2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3、(P24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投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投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投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4、(P24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35、(P25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接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白杀的。 36、(P266)(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7、(P2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38、(P277)建设单位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39、(P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0、(P299)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投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41、(P300)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2、(P307)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3、(P307)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丁承包合同等。 44、(P312)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投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5、(P3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备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6、(P319)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47、(P323)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8、(P326)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9、(P32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50、(P336)《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51、(P34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目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2、(P34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53、(P34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目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4、(P348)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目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规(六星)【标注为“六星”为80%讲师押到,为及格学员通关看】 55、(P3)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56、(P5)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57、(P5)(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8、(P9)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9、(P1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60、(P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61、(P18)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62、(P19)(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 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已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63、(P2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4、(P2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5、(P2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目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66、(P29)(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67、(P37)下列财产不得抵押:(l)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8、(P38)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洼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9、(P41)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间,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70、(P53)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 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71、(P57)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抢险救灾等工程。接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72、(P59)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73、(P87)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74、(P9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咸,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人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75、(P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6、(P9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接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7、(P95)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技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8、(P96)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79、(P99)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竟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P113)属于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投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80、(P118)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1、(P118)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82、(P126)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3、(P127)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目为竣工目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曰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目为竣工目期。 84、(P13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目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目;(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85、(P138)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6、(P139)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7、(P143)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88、(P144)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89、(P150)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贵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90、(P15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洼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1、(P154)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92、(P16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3、(P16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4、(P169)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伸裁裁决书之日起15目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5、(P176)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96、(P195)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目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97、(P208)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98、(P216)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99、(P2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00、(P231)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01、(P235)"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同内有效。 102、(P242)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03、(P24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04、(P248)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5、(P25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6、(P26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目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7、(P26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柬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108、(P270)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l)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09、(P278)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目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10、(P289)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11、(P29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投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2、(P325)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3、(P328)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114、(P333)仲裁基本特点如下:白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115、(P336)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6、(P34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17、(P35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18、(P356)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伸裁协议才能有效。 119、(P35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20(P37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法规(五星)【标注为“六星”为80%讲师押到,为及格学员通关看】 121、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12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23、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12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25、法人的住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126、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27、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28、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29、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30、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131、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33、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134、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135、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 136、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3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38、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39、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40、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141、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142、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 143、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44、《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145、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赔偿。 146、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4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目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8、(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接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接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接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49、《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15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目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5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15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目或终止目。 153、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5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55、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6、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备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57、2018年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58、下列备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接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锡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159、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60、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6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接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6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63、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64、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65、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 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166、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67、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68、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169、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17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玫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1、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目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 足3日或者15目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2、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173、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技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5、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6、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7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178、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目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79、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80、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81、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18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8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84、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185、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186、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8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接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9、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目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目起建立。 190、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9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92、用人单位不得依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洼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9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投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94、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9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通知出卖人的时限不受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的限制。 196、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197、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9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9、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20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日。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01、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备时代、备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0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03、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0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05、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目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0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207、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0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9、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210、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间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间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11、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间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洼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21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13、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伸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
3、关于描述焊接工艺评定的目的,错误的是()。
3.
134.三段式零序电流保护中第III段为()
4.
4.测距仪的标称精度(a+b?D)中a为固定误差,与被测距离长短无关。
5.
104.下列关于工程承包活动相关连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热门试卷
2018二建法规真题
去做题
已有547做题
2019年二建法规考试真题与解析
去做题
已有472做题
2018二建管理真题
去做题
已有418做题
2019年二建建筑实务考试真题与解析
去做题
已有414做题
2019年二建管理考试真题与解析
去做题
已有396做题